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记分在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下列驾驶人一个周期的累计积分已达12分,按规定予以驾驶证停止使用。请在十五日之内到身份证属地交警大队接受满分学习。